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》今天公布,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條例規定,對拒不改正的生產者、經營者,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(解放平板車)
違反本條例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:
1.生產者、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;
2.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。
此前違法行為處罰過低
日前,國務院法制辦、質檢總局負責人就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。
相關負責人表示,2004年3月,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了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》,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。
截至2011年底,共實施召回419次,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621.1萬輛,對保證汽車產品使用安全,促使生產者高度重視和不斷提高汽車產品質量,發揮了重要作用。(平板拖車)
同時,從實踐中看,管理規定在召回程序、監管措施等方面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,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,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,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、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(最高為3萬元罰款),威懾力明顯不足,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。
為此,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,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,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,保障汽車產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。
生產者對汽車產品質量負責(福田平板車)
問: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召回汽車產品?
答:批量性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是汽車產品召回的法定原因,所謂缺陷,是指由于設計、制造、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、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。
生產者對其制造的汽車產品質量負責。具體而言,對在中國境內制造、出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,由生產者負責召回,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,由進口商負責召回。(歐曼平板車)
對“缺陷”以外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,由生產者、銷售者依照產品質量法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,承擔修理、更換、退貨、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。 (平板運輸車價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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